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现将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
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17:00 时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
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
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未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明
细如下: 律师费 20000 元人民币, 公证费 10000 元人民币, 合计为 30000 元人民币。
本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
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