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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炒股 创业板新能源ETF鹏华: 鹏华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5 23:56    点击次数:121

什么是融资炒股 创业板新能源ETF鹏华: 鹏华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68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现金认购 2 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若后续开通网下 股票认购,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 金的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用)。 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基金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 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 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 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户;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5 年 06 月 0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创业板新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司网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 金募集事宜。 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 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主要来自于创业板,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股价 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等。同时,本基金也可投资股指期货,因为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 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 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 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鹏华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新能源 ETF 鹏 华;基金代码:159261)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不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 倍。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 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 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5 年 06 月 09 日至 2025 年 06 月 20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若募集期(包括 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认购份额 S(份)                  认购费率                S              S≥100 万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 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 算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 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2 份基金份额。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 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 率为 0.80%,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 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 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 情况。   (六)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在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认购份额总额不超过 20 亿份(折合为金额 20 亿元人 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 申请份额总额超过 20 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 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 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 20 亿 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投资者注 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深圳基金账户”)。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 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户;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5 年 06 月 09 日—2025 年 06 月 20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102584004055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9010153900000088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10584000151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 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业务办理时间:2025 年 06 月 09 日-2025 年 06 月 20 日,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定为准。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四、清算与交割 用。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日期:2001 年 05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9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968,625,75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31-68889568  传真:0531-68889445  联系人:史恒  (三)销售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 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 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 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 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 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 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 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 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 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联系人:江丽雅 经办会计师:江丽雅、林婷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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